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技术审查是通过对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的审查,判断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活动,重点审查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三条技术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制订换标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技术审查分为首次申办审查、变更审查、延续审查。
首次申办审查针对首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变更审查针对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延续审查针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
第五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建立技术审查员队伍,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准则,备案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
安标国家中心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在技术机构完成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六条安标国家中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技术领域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明确具体意见。
安标国家中心在研究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重大技术问题时,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首次申办审查
第七条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审查产品在技术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必要时可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实物进行审查。
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其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其机械安全性能、安全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其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技术审查仅针对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产品标准。
(一)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审查所选用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同时需编制产品技术条件的,还应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是否明确了相关技术参数或要求。
(二)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重点审查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是否适合矿山实际工况,是否符合通用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具体、明确、统一。
第九条产品图纸。
审查产品图纸是否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主要包括:
(一)图纸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技术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与产品标准一致。
(二)图纸是否完整清晰反映产品构成,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防爆电气产品是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审查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矿山使用的产品。
明细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齐全,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产品使用说明书。
审查防爆电气等重点产品的适用环境、安全技术指标、安全使用须知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维修管理须知等,原则上不涉及产品功能、特点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初审。
需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审查的,向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
审查工作原则上自收到审查所需的完整技术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机构审查合格并确认的技术文件及技术审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对技术文件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技术文件;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三章变更审查
第十四条对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主要进行差异性审查,重点是变更所涉及的安全性能。
产品变更主要指局部结构或安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重要原材料等发生变化,或执行标准中主要引用标准被修订、代替等。
第十五条安标国家中心对通过审查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变更审查的工作时限不超过同类产品首次申办审查的工作时限。
第四章延续审查
第十七条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重点审查产品所执行或主要引用标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申请延续安全标志时提出变更的产品,按变更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延续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安标国家中心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延续审查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五章技术审查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产品技术文件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实施技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技术审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发布。
第二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工作,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明确审查要求和工作时限。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要求实施审查。
第二十三条技术机构及技术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标国家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对其的技术审查委托:
(一)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无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
(二)审查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申请人技术秘密的;
(四)其他违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委托技术审查的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技术文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备案、存档。技术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应一致。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技术审查工作。
对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予明确规定的性能、技术审查中不予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请人保证。
第二十六条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制定技术文件档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备案、存档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七条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保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不侵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按安全标志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承担由于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技术文件、擅自变更技术文件或违背承诺等所引发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