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委托检验规则
2020-08-10
一、一般原则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检验委托范围选择承担安标检验的机构;
2.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
3.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
4.与承担安标委托技术审查任务的机构一致。
二、补充要求
1.首次申办安全标志以及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由申请人选择进行安全标志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商业合约为理由),安标国家中心尊重申请人的选择。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申请人申请变更检测检验机构的,应寄送原审核备案的全部技术文件至新选择的检验机构。
2.为方便产品的溯源管理和差异性审查、检验,下列产品原则上委托原型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1)属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扩展产品;
(2)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同系列、同单元的产品;
(3)申请变更产品结构、参数、主要零(部)件等的产品。
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复检及再次申办同类产品安全标志时,仍委托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4.下列情况下,由安标国家中心确定产品的委托检验机构:
(1)安全标志专项监督检验;
(2)技术运用复杂的新产品;
(3)其他特殊情况。
三、产品检验机构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