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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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包括设备、材料、安全仪器仪表等)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其安全标志后才能生产、销售,矿山才能采购、使用。
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抓手和依据。
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标志证书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KA。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证书包含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标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规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续使用安全标志。
经过30年不断发展完善,安全标志管理已有机融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的重要前置手段,在防范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1、申请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4.现场评审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5年